百川客户服务条款

提示条款

为使用互动广告系统软件,您应当阅读并遵守《百川客户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由百川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和客户合作方(以下简称“甲方”)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 在您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使用本平台服务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存有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解释,可随时向乙方指定的对接人员进行询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条款的解释,或者就乙方指定人员对条款进行的解释存在异议,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进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操作。

在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直接使用了本服务时起,即表示您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缔约的所有条件及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您点击确认本协议之时起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行为发生之日起或使用本平台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

乙方有权依据平台规则及本协议内容对您进行相应的审查、管理,或您出现违反平台规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乙方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施行之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自决定拒绝服务、关闭账户、清除或编辑内容的权利。

本着平等自愿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搭建、维护互动广告系统支持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许可软件及服务与合作内容

1.“许可软件及服务”:是指乙方授权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系统“百川互动广告系统软件”和相关功能。

2.双方确认,乙方为甲方开设推广账户,登录网址为:www.adbaichuan.com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以甲方公司账户汇款至乙方唯一指定的账号。如遇特殊情况,则需要甲乙双方另行补充约定。

4.甲乙双方确认其指定沟通邮箱,乙方指定通知邮箱为:sale@adbaichuan.com。如涉及到乙方打款账户调整、返货政策修改,可由该邮箱以邮件形式通知。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平台开始投放产生数据起自动生效,有效期1年。

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周期为一年。任何一方有异议,应于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

3.1.1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商务对接人配合乙方推广账户开设工作;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3.1.2 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将仅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服务内容负责。未特定指派给乙方的服务,将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监督、管理和控制。乙方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甲方执行该服务提供相应的建议或帮助,但该等建议不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判断进行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1.3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甲方对其利用其互动广告系统服务的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负全部责任,并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承担全部责任。

3.1.4 甲方承诺对于通过其互动广告系统投放的广告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并对广告客户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规定的相关投放资质负责,并承担因经营资质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有瑕疵全部责任。

3.1.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3.2 乙方

3.2.1 乙方有义务根据约定,为甲方在百川互动广告平台开设推广账户。

3.2.2 乙方为甲方开设独立的推广账户,具体服务内容如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独立的广告信息发布系统(包括:上传广告素材、创建广告推广订单、广告推广计划):甲方可在其广告系统中开设广告主子账户;甲方及其所属广告主方可自行上传公司资质和推广信息;乙方为甲方的广告系统提供第三方流量接入功能。

3.2.3 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将仅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的许可软件提供支持服务。乙方不负责对其他第三方软件或许可软件的升级版本提供服务。

3.2.4 在保证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要求得到满足,并且所有的工作是以专业的和符合技术要求的方式进行的前提下,乙方对其专业服务人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方法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由于超出乙方预见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引起的终端情况,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并互相配合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2.5 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超过3个工作日,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服务,直到甲方全额支付应付未付的费用为止。

3.2.6乙方仅对于甲方的互动广告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并不承担任何甲方发布信息真实性、合规性的相关责任。因甲方发布的信息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结算、付款:

1.结算:

(1)结算依据:双方一致同意用以点击流量作为结算标准,点击流量的数量和消耗金额以乙方后台统计数据为准。如果甲方为代理商,下设一个或多个广告主账户的,那么计费的点击流量的数量和消耗金额为甲方账户下全部广告主账户对应点击流量数量和消耗金额的总和。如果甲方对于点击流量(包含点击UA中IP、机型、系统、MAC地址等)的数量和质量、消耗金额存在异议,需在点击流量产生的3日内,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邮箱为:sale@adbaichuan.com),双方协商后解决;如果甲方在点击流量产生的3日内未邮件通知乙方的,即视为甲方完全认同该点击流量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消耗金额。甲方为代理商的,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结算依据、点击流量异议的申诉期等完全告知对其账户下的广告主。广告主自己或委托他人使用百川聚合广告系统的推广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包括创建订单或指定广告推广计划等),视同为认同该结算依据和标准。

(2)结算方式:甲方同意按预充值方式将预付金额以电汇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甲方账户首充金额须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元。

2.付款:

(1)付款时间:甲方需在其互动广告系统开通过上线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开票申请后,为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税务发票。甲方发票信息:

发票抬头:

发票内容:

发票类型:

(2)迟延付款:甲方延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未付金额0.1%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延期违约金开始计算的日期以点击流量产生消耗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特殊免责条款

1.甲方理解乙方为了平台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平台进行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本协议项下的推广内容不能按计划进行发布,甲方不对此追究责任,但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并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2.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乙方可能不定期对其“百川聚合”系统进行升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端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如因上述调整而影响乙方广告系统运行的,甲方将给予充分的谅解,不对此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尽可能将上述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经济损失。

2.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或其工作人员索贿或行贿,否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要求违约方以本协议总价款的一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任何机密资料和信息 (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秘密信息。

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2.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任何情况,造成推广内容迟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签订、履行和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